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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2民初2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武汉市清霞商贸有限公司与段恒国、马文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清霞商贸有限公司,段恒国,马文学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2民初2375号原告:武汉市清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四支沟兆丰花园(6)。注册号420112000074149。法定代表人:刘俊,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小华,湖北云开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恒国,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被告:马文学,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回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原告武汉市清霞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段恒国、马文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武汉市清霞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清霞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清霞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市清霞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柯尊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钱 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