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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2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段凤云与段俊生、杨丛理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凤云,段俊生,杨丛理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2853号原告段凤云,男,汉族,1949年1月9日出生,住上蔡县。被告段俊生,男,汉族,1978年9月16日出生,住上蔡县。被告杨丛理,男,汉族,1972年7月29日出生,住上蔡县。原告段凤云与被告段俊生、杨丛理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段凤云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凤云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段凤云负担。审判员  李广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朱华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