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豫1224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炳申请执行朱玉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炳,朱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年豫12**执256号申请执行人刘炳,男,汉族,1989年1月6日生。被执行人朱玉,男,汉族,1986年9月5日生。刘炳申请执行朱玉民间借贷一案,本院根据刘炳的申请,依据本院(2015)卢民一初字第522号民事调解书进行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朱玉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和申请人达成还款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224民初25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当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斌审判员 段宇飞审判员 郭新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垚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