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812执恢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2执恢5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现住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家庭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登奉审判员  侯 倩审判员  李兴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崇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