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4民初1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马传宝与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南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传宝,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南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民初1662号原告:马传宝,男,汉族,1990年3月26日出生,住临邑县。被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雱。被告:深圳市南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颖超。原告马传宝诉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南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马传宝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传宝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传宝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传宝负担。审判员 王翠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夏征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