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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4民初1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马传宝与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南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传宝,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南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民初1662号原告:马传宝,男,汉族,1990年3月26日出生,住临邑县。被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雱。被告:深圳市南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颖超。原告马传宝诉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南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马传宝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传宝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传宝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传宝负担。审判员  王翠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夏征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