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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5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8-30

案件名称

郑丹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立全,郑丹,陈晓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5184号申请执行人:陈立全,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郑丹,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陈晓前,男,XX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本院在执行陈立全与郑丹、陈晓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6月24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陈晓前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怡海花园富润园X号楼X层XXXX。买受人彭张娟(身份证号:×××以545358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北京市丰台区怡海花园富润园X号楼X层XXXX房产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彭张娟所有。上述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彭张娟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彭张娟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玉东审判员  焦 岗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 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