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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8民初5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刘文强与天津市福运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强,天津市福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5677号原告刘文强,男,199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静海区人,住天津市静海区。被告天津市福运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商寓楼1号楼底商19号。法定代表人程海平。本院受理原告刘文强与被告天津市福运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文强撤回对被告天津市福运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637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利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  周丕岳书 记 员  王 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