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881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安民与曾广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安民,曾广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81民初787号原告:李安民,男,汉族,1954年11月6日出生,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被告:曾广珍,男,汉族,成年人,英德市人,住英德市。原告李安民诉被告曾广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安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广珍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安民诉称:2015年9月27日被告因病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5000元,2015年12月12日还款人民币5000元,至今仍欠7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作偿还。为此,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0元。原告李安民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的《居民身份证》;2、《借条》。被告曾广珍未作书面答辩,在其举证期限内亦未提供任何书面证据。经审理查明:本院对原告起诉陈述的事实和主张的借款70000元予以确认。因被告下落不明,需采用公告形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2017年2月13日本院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0元,有原告提供的由被告立具的《借款证明》予以证实,该借条证明上有被告直接签名确认。因此,对原告提出的借款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所以,原告提出的诉讼主张,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适用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曾广珍欠原告李安民借款人民币7000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550元,由被告曾广珍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赖伟忠人民陪审员  邓其乐人民陪审员  杨艳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巫敏智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