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9民初3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杨小强、李思卫与双赢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强,李思卫,双赢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3477号原告:杨小强,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原告:李思卫,女,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双赢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大街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762681658Q。法定代表人:蓝鹏峰,双赢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中刚,男,双赢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强、李思卫与被告双赢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小强、李思卫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小强、李思卫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杨小强、李思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强、李思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小强、李思卫负担。审判员 冯 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龙军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