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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5执5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贵州纳雍金诚置业有限公司关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纳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纳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贵州纳雍金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5执59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91年3月6日出生,穿青人,住纳雍县雍熙镇。被执行人:贵州纳雍金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纳雍县雍熙镇环城路。法定代表人:江腾飞,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贵州纳雍金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而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0525民初1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龙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 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