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1民初2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韩双全与黄蓉符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双全,符飞,黄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1民初2923号原告:韩双全,男,196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符飞,男,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黄蓉,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民族不详,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双全诉被告符飞、黄蓉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双全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双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双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25元,由原告韩双全负担。审 判 员 金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 吕 建书 记 员 吴小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