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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1民初2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韩双全与黄蓉符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双全,符飞,黄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1民初2923号原告:韩双全,男,196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符飞,男,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黄蓉,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民族不详,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双全诉被告符飞、黄蓉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双全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双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双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25元,由原告韩双全负担。审 判 员  金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  吕 建书 记 员  吴小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