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6民申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苗成庄、苗万全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苗成庄,苗万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6民申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苗成庄,男,195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苗万全,男,196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先进,济源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苗成庄因与被申请人苗万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豫96民终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苗成庄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在没有苗万全替苗成庄垫付收割机款31500元事实依据的情况下,置其于2014年6月20日向济源市万翔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翔农机公司)支付收割机欠款33000元并取得购机全款发票108000元的事实不顾,认定苗万全个人有权向苗成庄主张还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苗万全如果按欠条上31500元的款项替其垫付,购机全额发票应该是106500元而不是108000元,如果苗万全替苗成庄垫付31500元,购机全额发票106500元的发票在其没有付清欠款的情况下,应该由苗万全持有,因为济源市农机局补贴办公室要的是全额购机发票复印件。其认为,其于2014年6月20日付清万翔农机公司收割机欠款并取得全额发票10800元,苗万全持有的31500元欠条就自然失去法律效力,请求撤销原判。苗万全提交意见称,苗成庄借款31500元的事实有证据可以证明,在另一案件中苗成庄认可31500元是苗万全垫付款项,苗成庄申请再审所述不属实,没有新的证据支持,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应进入再审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苗成庄在向万翔农机公司购买收割机时,向苗万全出具31500元欠条,与苗万全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苗万全可以依据该欠条向苗成庄主张权利。苗成庄称其在2014年6月20日取得购机发票时已经向万翔农机公司支付了剩余全部货款,因苗成庄是否与万翔农机公司结清款项和本案其与苗万全之间的欠款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现苗万全仍持有苗成庄出具的欠条,苗成庄未能证明其已经偿还了苗万全该笔欠款,故苗成庄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苗成庄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孙东杰审判员 董 慧审判员 聂文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赵 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