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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2民初2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高秀文与尹志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秀文,尹志国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初2867号原告高秀文,住兴隆县。被告尹志国,住兴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秀文与被告尹志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秀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任世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