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2民初2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高秀文与尹志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秀文,尹志国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初2867号原告高秀文,住兴隆县。被告尹志国,住兴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秀文与被告尹志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秀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任世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