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执1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赛群、周国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赛群,周国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6执1431号申请执行人张赛群,女,1972年9月26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周国珍,男,1966年7月16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申请执行人张赛群与被执行人周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赛群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206民初97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或民事裁定书、仲裁裁决书、公证书)于2017年0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国珍给付50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房产、银行存款、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经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206执143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士增审 判 员 朱宗游审 判 员 袁士增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乐贞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