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925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俞品德、张招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品德,张招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5执124号申请执行人:俞品德,男,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被执行人:张招妹,女,汉族,奉新县人,住靖安县,申请执行人俞品德与被执行人张招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俞品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925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招妹归还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31日起按年率6%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208元,执行费125元。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招妹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招妹自收到本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招妹一直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招妹的银行存款、车管、房管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招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俞品德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提供被执行人张招妹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本院多次协调下,申请执行人俞品德与被执行人张招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至此,申请执行人俞品德在本院领取执行款2175元。因该案执行期限过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后申请执行人俞品德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张招妹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张招妹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俞品德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光华审判员  梅国芳审判员  胡盛烽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马江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