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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4执2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南充筑誉建材有限公司与罗文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筑誉建材有限公司,罗文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2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充筑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何小平,董事长。被执行人:罗文锡,男,汉族,生于1973年7月27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在执行南充筑誉建材有限公司与罗文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罗文锡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罗文锡在中国银行南充文书路支行账号为XXXXX的银行存款50000元;二、冻结被执行人罗文锡在中国银行南充镇江西路支行账号为XXXXX的银行存款100000元;三、冻结被执行人罗文锡在中国农业银行营山县支行账号为XXXXX的银行存款50000元;四、冻结被执行人罗文锡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账号为XXXXX的银行存款50000元;五、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红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庞秀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