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2民初2812之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贺瑞香与党某、张永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瑞香,党某,张永飞,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温小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2民初2812之1号原告:贺瑞香,女,1990年1月7日出生,蒙古族,个体。身份号码×××。原告:党某,男,2014年3月18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址同上。身份号码×××。被告:张永飞,男,198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司机。身份号码×××。被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15号绿地蓝海大厦A座。负责人:刘世友,该公司经理。被告:温小虎,男,198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身份号码×××。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98-2财富大厦东20层。负责人:史振波,该公司经理。原告贺瑞香、党某诉被告张永飞、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温小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受理。原告贺瑞香、党某签收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后7日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建荣审 判 员 赵美清人民陪审员 张凤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吕小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