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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执2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余秀英与成都合江亭禅茶有限责任公司诚信食府、成都合江亭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秀英,成都合江亭禅茶有限责任公司诚信食府,成都合江亭禅茶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24676号原告:重庆龙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48-52号侧2楼113-1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74875070F。法定代表人:肖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刚,男,重庆龙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赖月莲,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不详,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重庆龙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赖月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重庆龙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龙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大伟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胡文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