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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22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景德镇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范兴田、程美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浮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浮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德镇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范兴田,程美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22民初380号原告:景德镇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德镇市广场南路皇冠购物广场西三区1-5号楼三层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1360200MA35KW2571。法定代表人:沈英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敏,江西景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丹,江西景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兴田,男,195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景德镇市浮梁县。被告:程美田,女,196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景德镇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范兴贤、程美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景德镇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范兴贤、程美田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景德镇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德镇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9元,减半收取为89.5元,由原告景德镇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 燕人民陪审员  孙航宇人民陪审员  汪秀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于喜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