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关于杨露与郭娜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露,郭娜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5执300号申请执行人:杨露。被执行人:郭娜娜。本院在执行杨露申请执行郭娜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上列被执行人发出了限期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郭娜娜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郭娜娜有一辆皖KGX5**号大众牌轿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锁定)、扣押被执行人郭娜娜所有皖KGX5**号大众牌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过户、年检等其他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乔印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