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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关于杨露与郭娜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露,郭娜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5执300号申请执行人:杨露。被执行人:郭娜娜。本院在执行杨露申请执行郭娜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上列被执行人发出了限期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郭娜娜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郭娜娜有一辆皖KGX5**号大众牌轿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锁定)、扣押被执行人郭娜娜所有皖KGX5**号大众牌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过户、年检等其他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乔印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