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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刑更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马成文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成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刑更310号罪犯马成文,男,现在宁夏石嘴山监狱服刑。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2013)吴利刑初字第4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成文犯抢夺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因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检察院抗诉,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2014)吴刑终字第25号刑事判决,改判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4月6日起至2025年2月5日止。现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7年7月1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7年7月17日至7月21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建议对罪犯马成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检察机关认为,该犯减刑的条件符合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之规定,同意对该犯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真悔罪,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获得2015年”学规范、用规范”专项物奖,2016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自2014年9月起至2016年12月止计分考核104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本人思想汇报,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制作的该犯”三课”成绩单、计分考核登记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可予减刑。根据该犯在服刑期间的具体表现、其所犯罪行的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成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6日起至2024年7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嵇春宁审判员  刘衍泉审判员  安立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孙如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