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刑初4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熊某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6刑初4884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某,男。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羁押,同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刑诉〔2017〕2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被告人熊某在深圳市龙华区某街道某村一区的租住屋内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5月17日,被告人熊某容留丁某、刘某二人在其租住屋一起吸食冰毒。 2.2017年5月20日,被告人熊某在上述租住屋容留丁某、刘某二人一起吸食冰毒。 3.2017年5月25日,被告人熊某在上述租住屋再次容留丁某、刘某一起吸食冰毒。 2017年5月26日,公安机关在上述租住屋抓获被告人熊某和吸毒人员丁某、刘某。经尿检,三人尿检结果均为甲基苯丙胺呈阳性。 上述事实,被告人熊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之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无视国家法律,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熊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2017年12月2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孙 肇 平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王璇(兼) 书记员 边 秋 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