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民终1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吴兴明与李夫清、吴玲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兴明,李夫清,吴玲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终14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兴明,男,195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陈晓,浙江乾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夫清,男,195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审被告:吴玲佳,女,198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上诉人吴兴明因与被上诉人李夫清、原审被告吴玲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6)浙1081民初149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兴明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吴兴明在本案审理期��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兴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吴兴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龙审 判 员 徐黎明审 判 员 陈 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王钟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