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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81民初5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赵正群与青岛齐鲁商品现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支行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正群,青岛齐鲁商品现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支行,青岛中鑫鑫隆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81民初560号之一原告:赵正群,男,生于1977年11月25日,汉族,无固定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立案、起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签收、设定账户接受案款、办理诉讼退费、受领本案诉讼文书等)。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一山,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青岛齐鲁商品现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保税区汉城路*号黄海大厦***室(实际办公地址为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9号香格里拉办公楼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00950969053。法定代表人:武学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凌,山东海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反驳对方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美华,山东海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反驳对方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支行。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均州一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882218502h。代表人:袁涛,该支行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轮,湖北瑞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峰,湖北瑞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青岛中鑫鑫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注册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伏龙路9号181室(公司经营机构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3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321478742l。法定代表人:汤海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茅健,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反驳对方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原告赵正群与被告青岛齐鲁商品现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支行、青岛中鑫鑫隆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赵正群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正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正群撤诉。案件受理费24427元,减半收取12213.50元,经本院院长决定免交10992.15元,由原告赵正群负担1221.35元。审判长 徐 宗 基审判员 张 晓 荣审判员 潘 如 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秦道江珠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