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2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宝鸡中冶物资有限公司与宝鸡市通程石油钻采设备有限公司、段林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中冶物资有限公司,宝鸡市通程石油钻采设备有限公司,段林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285-1号申请执行人宝鸡中冶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代家湾(中铁一局宝鸡材料厂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6949255178。法定代表人马会军,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宝鸡市通程石油钻采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上马营铁路小区,组织机构代码77001154-X。法定代表人段林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段林科,男,出生于1975年10月11日,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宝鸡中冶物资有限公司与宝鸡市通程石油钻采设备有限公司、段林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303民初25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宝鸡市通程石油钻采设备有限公司、段林科没有自觉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宝鸡中冶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03执2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