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民初3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王淑菊与侯小龙、李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菊,侯小龙,李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6民初3246号原告:王淑菊,女,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南塔二巷24号。身份证号码:612128196410120027。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红,陕西省蒲城县孙镇法律服务所。被告:侯小龙,男,1990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原贾曲乡)太平村一组。身份证号码:610526199004081318。被告:李海燕,女,28岁,汉族,职业、住址同上,系被告侯小龙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菊与被告侯小龙、李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淑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海燕的起诉,并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王淑菊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海燕的起诉,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1款、第154条1款(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菊撤回对被告李海燕的起诉。审判员 陈忠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