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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刑初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周秀文、蒋路生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秀文,蒋路生,周明忠,蒋全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998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7〕1009号。受理日期:2017年7月31日。适用程序:简易(快速审理)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检察员林建檀。被告人:周秀文,男,199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道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辩护人杨年春、邱钦雄,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蒋路生,男,1998年3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道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被告人:周明忠,男,1998年3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道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被告人:蒋全任,男,199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道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指控罪名: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12日下午,被告人周秀文、蒋路生、周明忠、蒋全任经事先预谋以“碰瓷”的方式骗钱后,由被告人周秀文驾驶粤Y×××××小轿车,被告人蒋路生骑自行车来到石狮市创业路附近,相互配合,制造被害人张某所骑电动车与被告人蒋路生撞车并致被告人蒋路生摔倒受伤的事故。随后,被告人蒋路生要求张某带其至石狮市医院检查,经检查,被告人蒋路生的右小指中节指骨折。被告人周明忠、蒋全任冒充被告人蒋路生的朋友前往医院,隐瞒了被告人蒋路生的伤情系旧伤的真相,与张某等人协商赔偿事宜。最终,张某赔偿了被告人蒋路生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周秀文分得5000元,被告人蒋路生分得3000元,被告人周明忠、蒋全任各分得1000元。次日22时许,被告人周秀文、蒋路生、周明忠、蒋全任在泉州市丰泽区东湖街如家酒店被公安人员抓获,并追回全部赃款发还被害人张某。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扣押、辨认笔录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被告人周秀文、蒋路生、周明忠、蒋全任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秀文、蒋路生、周明忠、蒋全任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人民币1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周秀文、蒋路生、周明忠、蒋全任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案发后已追回赃款发还被害人,依法对四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秀文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表现良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秀文的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周秀文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秀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2017年10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蒋路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2017年10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周明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2017年9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蒋全任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2017年9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何荣添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丽琼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