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91民初1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朱某与申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申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91民初1896号原告:朱某,男,1965年10月26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A)。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强,广东协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安,广东协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某,男,1964年3月29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受理了原告朱某与被告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于当日通知原告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680元,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某撤诉处理。(以下无正文)审 判 长 郭 成人民陪审员 邹 建 国人民陪审员 周 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姚雅菊(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