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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91民初1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朱某与申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申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91民初1896号原告:朱某,男,1965年10月26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A)。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强,广东协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安,广东协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某,男,1964年3月29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受理了原告朱某与被告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于当日通知原告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680元,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某撤诉处理。(以下无正文)审 判 长 郭    成人民陪审员 邹  建  国人民陪审员 周    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姚雅菊(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