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2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执行人童俊林与牛爱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俊林,牛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02执238号申请人执行人童俊林。被执行人牛爱军(曾用名牛周的)。本院在执行童俊林与牛爱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牛爱军送达了(2017)甘0502执238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要求被执行人牛爱军给付申请执行人童俊林支付欠款及利息13472.8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牛爱军在银行存款1604元(均已扣划,由申请执行人领取)、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目前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已穷尽执行措施,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亚敏审判员 陈建生审判员 陆丽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马文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