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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民初4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丁志卫与余绍良、何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志卫,余绍良,何丽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3民初4575号原告:丁志卫,男,196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被告:余绍良,男,198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被告:何丽娜,女,198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原告丁志卫与被告余绍良、何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双方拟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志卫撤诉。本案受理费8090,减半收取4045元,由原告丁志卫负担。审 判 员 陈国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陈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