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5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德锋与卢小松、单玉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锋,卢小松,单玉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蒙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5003号原告:张德锋(曾用名陈景军),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长飞,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小松,男,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单玉秀,女,199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蒙城支公司,住所地蒙城县皖北建材家居城19-20幢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8521468198。法定代表人:张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博,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锋诉被告卢小松、单玉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蒙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德锋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蒙张德锋负担。审判员 胡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吴方附: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