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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李德新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03刑初265号公诉机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德新,男,1981年6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济市中检公刑诉[2017]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德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照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10日21时18分许,被告人李德新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济南市市中区玉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二环南路路口北约5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抽血鉴定,李德新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7mg/100ml。2017年4月7日,公安人员电话传唤李德新到案办理刑事强制措施,经讯问,李德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德新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具有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自首、认罪认罚从宽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德新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李德新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德新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德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 判 员  陈 然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曦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