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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1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丁吉利与李盛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吉利,李盛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1762号原告:丁吉利,男,汉族,1990年4月16日生,住胶州市。被告:李盛源,男,汉族,1997年4月13日生,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吉利与被告李盛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吉利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李盛源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吉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纪光辉审 判 员  王晓晖人民陪审员  文育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乔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