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1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丁吉利与李盛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吉利,李盛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1762号原告:丁吉利,男,汉族,1990年4月16日生,住胶州市。被告:李盛源,男,汉族,1997年4月13日生,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吉利与被告李盛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吉利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李盛源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吉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纪光辉审 判 员 王晓晖人民陪审员 文育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乔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