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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6民初1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曹长安与铜陵开发区恒业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长安,铜陵开发区恒业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6民初1507号原告:曹长安,男,198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延虎,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铜陵开发区恒业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车站新村1栋4楼。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04933570C。法定代表人:谢沛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长安与被告铜陵开发区恒业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长安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长安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长安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殷金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