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11执1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某申请执行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1执121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8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韩某某,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在执行王某申请执行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0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1执12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宛黎& # xB;审判员 张   松   柏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   海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