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2民初2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陈清周与徐志远、徐鹤冰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清周,徐志远,徐鹤冰,白银恒诚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402民初2157号原告:陈清周,男,197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白银市。被告:徐志远,男,196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白银市。被告:徐鹤冰,男,198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白银市。被告:白银恒诚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白银市白银区银山路33号。法定代表人:曾贤儒,任公司董事长。原告陈清周与被告徐志远、徐鹤冰、白银恒诚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定于2017年8月9日上午9时开庭,原告陈清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清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陈清周负担。审判员孟玉华二O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罗晓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