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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81执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赵某与刘某某,王某某诉讼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81执保124号原告赵某。被告刘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刘某某、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某某、王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某某、王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道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杨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