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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4第7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志伟诉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志伟,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龙之梦店,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第7461号原告:李志伟。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龙之梦店。负责人:陈达。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国发。原告李志伟与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龙之梦店、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伟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志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哲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