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第7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志伟诉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志伟,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龙之梦店,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第7461号原告:李志伟。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龙之梦店。负责人:陈达。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国发。原告李志伟与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龙之梦店、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伟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志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哲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