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执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陈建国、天长市天海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国,天长市天海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518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国,男,1973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桂林,天长市秦栏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天长市天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秦栏镇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证75297546-8。法定代表人:张连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建国与被执行人天长市天海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天长市天海电子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开刚审判员 徐美琴审判员 刘绪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何开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