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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2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2915苏州工业园区教育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苏州四维图骥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教育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四维图骥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2915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教育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134849253P,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新机场路南。法定代表人:邵辉,董事长。被执行人:苏州四维图骥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20000000112844,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正路8号。法定代表人:曹天景。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教育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四维图骥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91民初98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四维图骥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四维图骥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31497.39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 谚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乐晓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