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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行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赵天铎孙文山等26人诉大荔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违规审批违法建筑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天铎,孙文山,杨荣生,姜秀芳,黄伟,柴金秀,杨科,雷普凯,康平义,刘少辉,余晓伟,张洁,田春丽,王红丽,杨朝发,沈萍,梁婉萍,李兴俊,党韩锋,刘弟华,刘芳玲,李华,曹养鱼,王俊,马五金,余爱叶,大荔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陕西恒丰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大行初字第00014号原告赵天铎,男,195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原告孙文山,男,194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原告杨荣生,男,196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原告姜秀芳,女,195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原告黄伟,男,197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原告柴金秀,女,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原告杨科,男,198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原告雷普凯,男,195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原告康平义,男,195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原告刘少辉,男,198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原告余晓伟,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原告张洁,女,197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原告田春丽,女,196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原告王红丽,女,196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原告杨朝发,男,194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原告沈萍,女,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原告梁婉萍,女,197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原告李兴俊,男,195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原告党韩锋,男,198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原告刘弟华,男,194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原告刘芳玲,女,197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原告李华,男,197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原告曹养鱼,男,195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原告王俊,女,197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原告马五金。男,195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原告余爱叶,女,195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原告委托代理人李福强,陕西高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荔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地址大荔县。法定代表人李增昌,系该局局长。被告委托代理人麻世民,系该局规划股股长。被告委托代理人严掌珠,陕西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陕西恒丰源置业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雁塔区。法定代表人张同州,系该公司负责人。本案在审理赵天铎,孙文山,杨荣生,姜秀芳,黄伟,柴金秀,杨科,雷普凯,康平义,刘少辉,余晓伟,张洁,田春丽,王红丽,杨朝发,沈萍,梁婉萍,李兴俊,党韩锋,刘弟华,刘芳玲,李华,曹养鱼,王俊,马五金,余爱叶诉大荔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违规审批违法建筑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原告赵天铎、杨朝发等26人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天铎、杨朝发等26人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天铎、杨朝发等26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天铎、杨朝发等26人负担。审判长  岳志强审判员  潘军华审判员  茹少男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 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