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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王瑜与大连百年港湾商业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瑜,大连百年港湾商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执9号申请执行人:王瑜,女,满族,1975年7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从化市。被执行人:大连百年港湾商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香二坊***号。法定代表人:吴步晓,系公司总经理。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瑜与被执行人大连百年港湾商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当事双方于2018年8月7日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8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和解协议书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02执9号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如魁执行员  杨东辉执行员  张建文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曲汝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