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8民初2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莫某某、湄潭县湄江四小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某,湄潭县湄江四小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8民初2050号原告:莫某某,男,生于1957年11月29日,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晨,贵州正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湄潭县湄江四小,住址:湄潭县。法定代表人:张文华,职务:校长。原告莫某某与被告湄潭县湄江镇第四小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原告莫某某于2017年8月9日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某某以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影响他人权益,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依法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莫某某负担。审判员 丁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赵沙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