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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委赔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孙文革与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司法赔偿决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文革,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案由

错误执行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 定 书(2017)辽02委赔28号赔偿请求人:孙文革,男,1967年1月9日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大连市。赔偿义务机关: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普兰店市中心路三段92号。法定代表人:谷东方,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张兵,系该院审判员。赔偿请求人孙文革因(2016)辽0214行初90号行政裁定被撤销而申请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4法赔2号国家赔偿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赔偿请求人孙文革以重新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为由提出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撤回国家赔偿申请。经审查,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本案所涉行政诉讼程序已终结,赔偿义务机关(2016)辽0214法赔2号国家赔偿决定据以驳回赔偿请求人国家赔偿申请的法定情形已发生变化,赔偿请求人以重新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撤回国家赔偿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赔偿委员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准许赔偿请求人孙文革撤回国家赔偿申请。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前,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的,赔偿委员会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