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2民初2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戴雪诉某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雪,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2民初2690号原告:戴雪,女,1989年8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肇源县肇源镇。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经三街西侧、体育场东侧旺角新街。法定代表人:张庆国,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戴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某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戴某负担。审判员 周苹苹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黄 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