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7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龙燕、屈小琴与张新宝、李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燕,屈小琴,张新宝,李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7324号原告:龙燕,女,汉族,1990年7月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张掖市甘州区上秦镇安里闸村二社。身份证号码6222011990********。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系张掖市甘州区北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屈小琴,女,汉族,1965年11月1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张掖市甘州区上秦镇安里闸村二社。身份证号码6222011965********。被告:张新宝,男,汉族,出生时间不详,甘肃省张掖市人,住张掖市甘州区上秦镇安里闸村十一社。被告:李捷,男,汉族,1988年2月1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张掖市甘州区东园镇康乐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宁和园A区美食广场旁。法定代表人:胡晓昀,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南环路***号。法定代表人:马静泉,系该公司经理。原告龙燕、屈小琴与被告张新宝、李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委托特邀调解员汤海霞进行了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龙燕、屈小琴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燕、屈小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