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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民初4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马生英与胡建勋、胡建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生英,胡建勋,胡建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4265号原告:马生英,女,生于1976年11月12日,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被告:胡建勋,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被告:胡建功,男,生于1985年8月10日,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生英与被告胡建勋、胡建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生英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生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生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生英负担。审判员  景相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俊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