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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民终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民终6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现住甘州,自由职业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自由职业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甘州区梁家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赵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王某不服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17)甘0702民初3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损害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案案件受理费9636元,减半收取4818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海全审判员  李志民审判员  郭永旺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晓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