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4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重庆江北地质工程勘察院与重庆万丽武陵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江北地质工程勘察院,重庆万丽武陵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4524号原告:重庆江北地质工程勘察院,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两路渝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06837E。法定代表人:陈强,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丽霞,重庆盛世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丽武陵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积富1组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0598533826。法定代表人:林运增。原告重庆江北地质工程勘察院与被告重庆万丽武陵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江北地质工程勘察院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江北地质工程勘察院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江北地质工程勘察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重庆江北地质工程勘察院负担。审判员 田秀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春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