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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5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任银修与被执行人何自江工程结算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银修,何自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5执273号申请人任银修,男,汉族,生于1959年2月10日,住四川省西充县晋城镇。被执行人何自江,男,汉族,生于1956年3月29日,住四川省西充县晋城镇。申请人任银修与被执行人何自江工程结算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09)南中法民在终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工程赢利106600.13元。经强制执行,申请人于2016年3月29日收取执行案款15000.00元,后被执行人未继续履行支付义务。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根据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何自江与案外人何淑芬共有的位于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房一套、成套住宅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转让、赠与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查封期限届满,需要继续查封的,申请人应当于期限届满二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蒋清霞 百度搜索“”